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赋权于民方能吓退个人信息“盗贼”

 

号称“江南第一探”的私家侦探韩冰向《新民周刊》独家自爆黑幕:所谓“福尔摩斯”不过是信息掮客。他爆出,如果公安、卫生、教育、房管、车管等公职部门,银行、通信、航空、保险等商业服务机构内部没有“内鬼”,私家侦探们纵有再大能耐,要拿到公民的相关核心信息“几乎是天方夜谭”。

 笔者尽管对这一行业的内情完全不了解,但韩冰所“披露”的信息再次印证了一个大家的猜测,即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尽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和义务。

 我个人以为,私家侦探工作的合法性不应该是我们关注的焦点。事实上,一方面,即使没有私家侦探,只要存在制度上的漏洞,我们的个人隐私、私人信息依然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流入社会;另一方面,许多国家都存在合法的私家侦探,但私人信息的泄露程度远没有我们严重。所以,有没有私家侦探、是否允许私家侦探合法化、如何规范私家侦探活动范围等,对个人隐私的保护,不是要害问题。真正问题在:第一,个人信息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?第二,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,应该怎样得到保护?

 个人信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,这已经不是问题了。在我国,包括本人住址、电话号码、家庭情况、收入状况、身体情况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,是否披露相关个人信息,除非法定要求,均属于个人自主决定的范围。一旦出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,个人有权依法得到保护。

 如此一来,问题的关键就是个人信息应该如何依法保护。在我国,大量的个人信息以令人难以置信的方式迅速流向社会。有技术专家透露,现在的技术条件已可以在一个人完全不知情,在与你无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,就可以监视监听你的一切言行。技术的不断进步,固然提高了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,但也使普通人的合法权益面临日益严峻的威胁。

 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,不能完全依靠国家机关。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,根本上需要依赖权利人自己维护自己权利的健全机制。试想,如果我们的隐私一旦被泄露,我们就有权利要求警察开展侦查活动,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侵权者,就可以获得相关赔偿,甚至巨额赔偿,那么,这个社会就可以在无需支付更多成本的情况下,多了无数个警察。法律赋予百姓权利的目的,就是希望把老百姓武装起来,让大家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。所以,建立法治国家,不是去强化国家权力,而是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在制度框架范围内依法自救,国家机构所给予大家的是辅助性的救助,是对那些无视公民权利行为的惩罚。

 韩冰所披露的内容,再次向公众证明一个简单的道理,在没有法律制约的情况下,谁都有不把他人权利当回事的可能(否则,私人信息是不可能泄露的),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也不例外。进而可以推定,权利的实现不能靠别人。法律真谛是权利保护,权利人是权利保护第一责任人,国家所要做的是保证百姓拥有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能力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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